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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标围标”,是如何被电子招投标平台识破的?

YOUKU3D 2018-11-27 20:35:00 62124


来源:筑龙电子招标投标

近日,广州市住建委官网公开通报一起串标案件。两家建筑公司因在同一台电脑上加密、打包投标文件,被认定为相互串通投标,罚款230余万元。

电子招投标平台有多厉害?

① 自动筛查不同投标文件是否由同一台电脑制作;

② 自动计算汇总各项评分,辅助评审专家判断是否围标串标;

③ 各环节全程留痕,所有资料自动归档,全程追溯,能做到动态监控、实时预警、智能辅助、全程记录。


有哪些串标行为容易被识破?

  • 招标文件雷同,比如格式相同,字体一样,表格颜色相同。

  • 招标文件中,出错误的地方一致。

  • 电子投标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名的IP地址一致,或者IP地址在某一特定区域。

  • 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

  • 投标文件的装订形式、厚薄、封面等相类似甚至相同。

  • 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比如: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等。

  • 投标人代表不知道公司老总的电话号码。

  • 不同投标人在开标前乘坐同一辆车前往,有说有笑,开标现场却假装不认识。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总价异常一致,或者差异化极大,或者呈规律性变化。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但是各分项报价不合理,又无合理的解释。

  • 故意废标,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定合同

  • 故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标条款,制作无效投标文件。

  • 投标人一年内有三次及以上参加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后,不递交投标文件、不参加开标会议。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多家投标人几乎同时发出撤回投标文件的声明。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账户资金缴纳。

  • 多个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企业出具的投标保函。

  • 售后服务条款雷同。

  • 故意漏掉法人代表签字。

  • 投标文件中法人代表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

全流程电子招标为招标人和投标人带来便捷的同时,必然也会滋生违法行为。

以下是本平台挑选的部分涉及到电子招标投标串标行为的规章制度,希望每一位招标人/投标人心中有规矩,行为有方圆。

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附属设备打印、复印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是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的;

(五)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一致性错误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视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投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错误一致;

(二)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台电脑或者同一加密工具编制投标文件;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从同一投标人处领取或者由同一投标人分发;

(四)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义乌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串通投标行为,评标过程中,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认定的,可直接作废标处理,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出处罚: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八)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

(九)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十)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建设工程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其与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

(一)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信息传递给该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

(二)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的;

 (三)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标底、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预审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的;

(四)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或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五)在评标结束前预先内定中标人,或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明显倾向性条款,或向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评标的;

(六)为参与该建设工程投标的投标人提供影响公平竞争的咨询服务或为其制作投标资料的;

(七)组织或协助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八)发现存在不同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负责人等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九)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分别由几个有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交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十)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的;

(十一)招标人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或招标代理机构或同一执业人员提供咨询或代理服务的;

(十二)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的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十三)在招标文件以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十四)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无故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

(十五)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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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2018版清单计价规范下的建设工程造价管控、计价纠纷、合同价款疑难问题解析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面对经济下行的压力,党中央提出了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决策,核心是大力推动“三去一降一补”(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抓手是基础设施建设。这给工程建设领域带来了又一轮发展机遇。造价是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重要环节,强化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对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明确提出,要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和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机制,形成统一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住建部组织有关单位编发的《工程造价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更是为“造价”操作与管理指明了方向。

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建设项目各参与方必须思考如何开展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把清单规范仔细研究透切,通过清单规范的阶梯,切切实实关注工程项目价值增值, 2018清单规范即将出台的利好消息,为实现发承包双方的双赢梦想带来新的希望。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一直是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关注的重点与难点。我们综合相关资料和文件,比如,《18版清单计价规范前沿信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颁布《标准设计招标文件(2017年版)》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审计署令第11号)、以及筹划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等文件,提出对策,决定举办“2018版清单计价规范下的建设工程造价管控、计价纠纷、合同价款疑难问题解析专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2018 年 7 月 17 日,工程量清单计价计量标准修订初稿协调会会议纪要解读

1、扩大综合单价和人工费的计算口径,修订综合单价定义。综合单价中应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其中人工费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 209 号)要求应包含原规费中工人的五险一金等内容。

2、引导行业提高从业素质,体现市场主体定价自主权,各专业工程计量规范的规则原则上应按照设计实体量进行编制,不予编制施工作业面、预留量等应由建设主体自主确定的内容。

3、修订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复核等内容,降低编制依据的严格程度。

4、规费中排污费调整为环境保护税列入管理费中,工人的社会保障费和公积金列入人工费,规费不再单独列项。税金在汇总表中单独列出。

5、计价规范中关于合同的条款内容与相关法规规章协调统一,并在规范条文说明中增加引导性的内容。

6、完善计价规范中有关总价合同在清单计价、计量、合同价款调整等的相关内容。

7、各专业工程计量规范的项目设置中取消工作内容部分。

8、措施项目费中模板清单并入分部分项工程混凝土清单。

9、工程量计算规范表中的“注”内容,对章节中的共性描述放在章节说明中,对分部分项清单中的个性描述仍放在表后。

(二)清单造价管控

1、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常见错误问题

2、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全,但招标控制价组价已列入未描述部分工程费用,工程结算报告中以漏项为由增补工程价款,应如何认定?

3、对不平衡报价处理是否有相关造价文件规定 ?

4、“价低量增、价低量减、价高量增、价高量减”不平衡报价问题

5、不平衡报价项目超出或减少工程量的新增单价如何确定?

6、不平衡报价项目结算时以招标控制价×(1-中标下浮率)进行扣减和调整问题

7、报价明显过低的清单项目,未按图纸设计内容施工,如何确定审减额?

8、不平衡报价失败后综合单价是否重新组价?

9、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不合理问题

10、清单综合单价中风险范围、幅度划分以及工程价差调整问题

11、消耗量定额缺失、信息价格缺失问题

12、人工费调差文件的争议处理

13、固定价格合同的人工费是否不可调整?

14、人工费定额调整后,在建项目的结算价款能否调整?

15、“政策变化、情势变更、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无限风险”等对人工费和材料费调整合同价款的影响?

16、固定总价模式下工程量清单错漏问题

17、建设工程固定价合同如何调整差价?

18、材料暂估价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问题

19、暂估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招标问题

20、设计变更导致综合单价重新确定问题

21、设计优化造成部分工作删减引起的同价款调整

22、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调整争议

23、总价包干计价的临时设施项目费是否可以调整?

24、工程量变更引起包干措施项目费调整

25、变更引起的费用超额能否调整合同价款?

26、工程签证单争议处理问题

27、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损失的索赔问题

28、承包人在施工中遇到不利地质条件能否得到损失补偿?

(三)清单计价纠纷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或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如何处理?承包人要求另行按照定额结算或者据实结算的,如何处理?

2、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为无效的,如何结算?当事人已经基于其中一份合同达成结算单的,能否认定该结算单有效?

3、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要求重新结算的,如何处理?

4、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以工程发生设计变更为由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

5、固定价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

6、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7、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当事人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实践中如何适用?什么情况下不能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8、“黑白合同”中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9、违法分包合同、转包合同的实际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发包人的责任如何承担?

10、不具有资质的挂靠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挂靠人又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他人施工,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

11、发包人主张将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如何处理?

12、发包人以工程未验收或承包人未移交工程竣工资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

13、欠付工程款利息标准如何确定?

14、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以房屋折抵工程价款的,对该抵债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15、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先履行抗辩的事由?

16、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进行结算后,欠条能否确认欠付债务?

17、施工合同签订后,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对中标的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如果当时双方都认为补充协议确未违反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过后承包人又以补充协议违反招投标法为由,要求认定补充协议无效,这时如何确定合同价款?

18、对于承包人递交的工程结算书,发包人不予认可且拒绝申请工程造价鉴定的,如何确定工程价款?    

(四)清单合同价款疑难问题

1、当事人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如何处理?

2、审计机关严重超出合同约定的期限未作出审计结论,发包人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的,发包人无法举证证明审计机关具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具审计结论的,当事人能否申请对工程造价予以司法鉴定?

3、在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结算协议确认了工程结算价款并已基本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国家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或财政评审意见,能否影响双方结算协议的效力?

4、审计机关对发包人的竣工决算审计结果对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约定的结算方式的影响?

5、中标合同与另行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不一致,如何处理?

6、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能否变更结算约定?

7、审计机构超越资质范围出具审计报告,审计结果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8、招投标完成后,确定了固定价,但签订合同时又改为可调价的,所签合同是否有效?此时备案与不备案是否有什么不同?

9、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如何确定?

10、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如何认定?

11、当事人在诉前共同委托鉴定的效力如何认定?

12、承包方提出结算申请后,发包人单方委托鉴定,后承包方以发包人委托鉴定结论为依据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

13、发包人对承包方提供的结算报告已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审核并经双方签字认可,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如何处理?

14、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鉴定资料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如何处理?

15、承包人以发包人拖延结算或欠付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工程的,如何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

16、施工企业与其设立的项目部负责人签订的有关内部协议,约定免除施工企业对外承担责任的条款,是否具有对外效力?

二、参会对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建设企业(工程承包、建筑施工、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招标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交易中心、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工程造价、招标代理等)总经理、总法律顾问、法务总监、总工程师、项目管理、市场开发、商务谈判、招标投标、合同管理、成本管理等中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业务相关的直线经理人等。

三、时间和地点

 2018年11月28-30日(28日报到)  地点:成都市

具体培训酒店地址会前10个工作日另行通知。

四、培训费用

会员费用:200元/人资料费,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非会员费用:研讨费2800元/人(含专家费、资料费、场地费、文具费等),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五、报名方式

    报名联系人:周涛  13552687325(同微信)

    报名电话:010-58937786

E-mail:117111088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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