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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铁路工程施工质量新标准来了!19年2月1日开始实施

YOUKU3D 2018-11-27 20:35:00 37572

来源:国家铁路局

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道行业标准的公告

(工程建设标准2018年第6批)

国铁科法〔2018〕91号

现公布《铁路轨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 10413-2018)等17项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详见附表1),自2019年2月1日起实施。《铁路轨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 10413-2003)等20项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详见附表2)同时废止。

以上标准由中国铁道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表:1.新发布标准目录

   2.废止标准目录

国家铁路局

2018年11月12日

2018年11月12日国家铁路局发布铁路工程施工质量系列验收标准,进一步完善了以高铁为代表的各类型铁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验收标准体系,为保障铁路工程建设质量和铁路运输安全提供重要依据。

新验收标准共17项,涵盖了路基、桥梁、隧道、轨道、混凝土、通信、信号、电力、电力牵引供电等铁路主要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内容,首次明确提出城际铁路和重载铁路的验收要求。新标准将于2019年2月1日正式实施

新标准是在2003发布实施的时速16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工程系列验收标准以及2010发布实施的高速铁路工程系列验收标准的基础上修订而成。验收标准从验收单元划分、验收程序和组织、验收内容和要求等方面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划出了工程建设的“质量红线”,将作为强制性标准全面执行。

新标准明确了原材料进场验收标准,按工程部位、施工阶段和工艺流程,全面做实关键工序质量把控,并针对看不见的“隐蔽工程”,首次规定引入视频监测手段留存影像资料,实现全过程、可追溯的质量控制。

在高铁标准方面,验收标准为中国高铁舒适性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保障。高铁舒适性主要取决于动车组性能、线路平纵断面、下部基础提供的稳定支撑,以及轨道提供的高平顺性等因素。路基、桥涵、隧道等验收标准对下部基础设施完工后的沉降均有明确规定,轨道验收标准中对轨距、轨向、高低、水平、扭曲等轨道几何形位做了严格的要求。

截至2017年底,我国铁路营业总里程达到12.7万公里,高铁里程达到2.5万公里,“四纵四横”高铁网已经形成,高速铁路、重载铁路、高原铁路等建造技术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国家铁路局总工程师、新闻发言人严贺祥就发布“铁路工程施工质量系列验收标准”答记者问

一、请介绍一下发布验收标准的时代背景,为何说验收标准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我国铁路发展取得重大成就,基础设施网络规模稳居世界前列。截至2017年底,全国铁路营业总里程达到12.7万公里,高铁里程达到2.5万公里,“四纵四横”高铁网已经形成,高速铁路、重载铁路、高原铁路等建造技术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京沪高铁、青藏铁路等一批超级工程震撼世界。主跨达630米跨越长江的公铁两用斜拉桥铜陵长江大桥、全长32.645公里的世界上最长高原铁路隧道新关角隧道等标志性工程建成通车。铁路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生动展现了中国建造和中国制造的能力。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世界先进完备的铁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验收标准体系,使铁路工程质量基础更加坚实。

党的十九大提出建设交通强国的宏伟目标,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方位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党和人民赋予铁路交通行业的新使命。2016年国家批复新的《中长期铁路网规划》,明确到2025年铁路网规模达到17.5万公里左右,其中高速铁路3.8万公里左右。2018年10月10日,中央决定正式启动川藏铁路规划建设。铁路依然面临着光荣而繁重艰巨的建设任务。站在新的历史起点,科学总结过去铁路建设质量管理的经验,适时编制发布新验收标准,是加强铁路工程质量管理、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铁路交通运输与人民的生产生活紧密相连、息息相关。2017年铁路旅客发送量突破30亿人次,17亿人次享受了高铁便捷出行。近年来,电商快递、上班通勤、订制旅游选择铁路方式也越来越多。安全运输、准点到家,建立在优良的工程质量基础上。全面修订、发布新验收标准,又快又好地建设铁路工程,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恰逢其时,意义重大。

二、请介绍一下验收标准的主要内容,他们的突出特点是什么?

本次发布的验收标准共17项,包括了路基、桥梁、隧道、轨道、混凝土、通信、信号、电力、电力牵引供电等铁路主要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内容。

国家法规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自1980年原铁道部发布工程质量评定验交标准以来,验收标准历经1988年、1998年、2003年、2005年、2010年多轮修订和编制,形式与内容不断完善,从客货共线铁路到城际铁路、高速铁路,支撑铁路改革发展,满足铁路运输需要。

新验收标准是在2003年发布实施的时速16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工程系列验收标准,以及2010年发布实施的高速铁路工程系列验收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新时代新的发展理念要求修订而成的。验收标准从验收单元划分、验收程序和组织、验收内容和要求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完善,明确了施工过程质量和实体质量控制要求。修订后的新验收标准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验收标准覆盖了各类型铁路、铁路工程各专业以及工程施工全过程。

二是验收标准吸纳了最新科技手段,淘汰了落后工艺和验收项目,科学性更显著。

三是验收标准分清了建设各方验收工作要求,包括验收项目和技术要求等,职责清晰明确,针对性和操作性更强。

三、请介绍一下验收标准的现实意义,特别是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哪些实际问题?

验收标准是衡量铁路工程建设质量的标尺,是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基础标准。他们既是建设各方质量控制工作中对标检查的镜子,也是政府质量监督执法工作的依据和准绳,对于推动铁路工程质量全面提升,努力打造精品工程,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当前建设任务十分繁重、建设条件更加复杂的情况下,具有重要的现实的意义。

验收标准修订经过广泛调查,深入研究,提出了具体的措施。

一是解决原材料品质控制问题。加强原材料进场检验,将原材料、构配件和半成品的检验集中实施,部分重点原材料、设备有针对性地增加了抽样检验项目,避免不合格原材料流入铁路工程现场。

二是解决全过程质量控制难题。按工程部位、施工阶段和工艺流程,细化了实体工程质量控制,做实了关键工序检查,避免了过去单位工程验收才发现质量缺陷的弊端。

三是解决责任追溯管理需求。明确了质量保证资料齐全、真实、系统、完整要求,根据各专业特点对隐蔽工程进行了梳理,规定了留存影像资料要求。

四是解决标准操作性问题。根据工程建设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验收内容,精简优化验收程序,在保证验收质量的前提下便利现场工作。

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证工程质量,防止出现以次充好、偷工减料、“豆腐渣”等劣质工程。

四、验收标准是如何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的,有哪些具体措施?

验收标准修订贯彻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积极采用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引入了信息化等最新科技手段进行质量控制,删减了一些不适应铁路发展的验收项目和质量检测方法。

二是修订工作坚持技术传承与创新的协调,系列验收标准注意铁路工程不同专业之间的协调,专业验收标准中注重补短板、强弱项,增强了验收标准整体性。

三是着力于污染防治,明确了铁路工程施工不得污染环境和饮用水源等要求,细化了绿色防护验收规定,铁路通道建完就是绿色通道。

四是修订工作借鉴了国内外有关工程质量验收的有益经验,对于专业验收标准没有规定的验收项目也明确了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开放式的标准更适合千变万化的实际情况和中国铁路标准走出去需要。

五是明确了铁路工程涉及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验收要求,规定了弃渣场绿化或复垦要求,确保铁路建设造福地方,人民共享铁路发展成果。

五、如何实现验收标准执行到位?

从法律责任来看,国家关于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建设各方质量责任和义务。验收标准贯彻落实了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明确了责任人签字确认制度,是建设各方落实质量责任终身制、确保验收标准执行到位的基本依据。

从制度保障看,验收标准规定建设各方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现场质量管理应建立质量检验制度,加强标准化管理。

从主控项目看,验收标准抓住了对质量安全影响较大的项目,明确了检验内容、检验数量、检验方法,验收要求尽量量化,便于执行时考核评定。

新验收标准发布后,我们还会组织宣贯培训,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从组织措施上保障验收标准执行到位。

六、作为行业标准的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为什么说是强制性标准?

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是强制性标准。虽然新修订的《标准化法》的确是在第二条中规定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但同时在第十条中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发布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明确规定“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医药卫生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按现有模式管理”。铁路建设质量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工程建设领域的铁路行业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本次发布的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定了工程实体质量和系统功能的最基本要求,是为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其他公众利益等,划出的质量红线,是建设各方均必须遵守的质量底线,要作为强制性标准予以全面贯彻执行。

七、中国高铁舒适性比世界其他国家要好,这与验收标准有关系吗?

不少网友都喜欢在京沪高铁时速350公里行驶的复兴号列车窗台上竖立硬币、搭积木,亲测中国高铁的稳定性。一些长时间不倒的视频,还在国内外网络上引起了轰动。这些例子形象地说明了中国高铁较好的稳定性和舒适性。

验收标准为中国高铁舒适性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保障。高铁舒适性主要取决于动车组性能、线路平纵断面、下部基础提供的稳定支撑,以及轨道提供的高平顺性等因素。路基、桥涵、隧道等验收标准对下部基础设施完工后的沉降均有明确规定,轨道验收标准中对轨距、轨向、高低、水平、扭曲等轨道几何形位做了严格的要求。概括来讲,坚实的下部基础和高精度的轨道几何形位控制,保障了列车运行的安全性、平稳性,确保了我国高铁具有更好的舒适性。

八、中国承建的国外铁路项目是否也要使用这套标准?

这套验收标准是在我国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高速铁路、城际铁路、重载铁路以及丰富的客货共线铁路建设运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总结修订而成的,代表了当前中国铁路建设的最高水平,中国承建的国外铁路项目,完全可以使用这套标准。

打铁还需自身硬。中国铁路技术类型齐全,技术标准体系完整,工程建设和运营经验丰富,复杂地形地质环境和气象条件适应性强,高铁、重载、高原、高寒等铁路建设方面已经跻身世界前列。京沪高铁“复兴号”中国标准动车组达速350公里/小时安全平稳运行;哈大高铁穿行在东北极寒地区,在白山黑水间经受了冬夏温差80℃气候考验;兰新高铁途径广袤无垠的戈壁荒滩,穿越最大风速高达60米/秒沙漠风区。无数世界领先的铁路建设成就充分说明了我国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技术优势和适应性。

中国企业承建的安哥拉本格拉铁路、肯尼亚蒙内铁路、中老铁路等工程均已使用了我国验收标准。采用中国标准不仅成功修建了铁路,还宣传推广了中国铁路建设管理的经验,得到了所在国的好评。中国铁路标准国际化步伐不断加快,已经成为践行“一带一路”的靓丽名片。采用中国标准设计施工的国外铁路项目应采用本套验收标准,更好地保证“走出去”工程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考验。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领军型人才高级研修班

中国建筑业改革高峰论坛重磅来袭,中国最大规模、最具影响力的建筑业盛会……




关于举办2018版清单计价规范下的建设工程造价管控、计价纠纷、合同价款疑难问题解析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面对经济下行的压力,党中央提出了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决策,核心是大力推动“三去一降一补”(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抓手是基础设施建设。这给工程建设领域带来了又一轮发展机遇。造价是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重要环节,强化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对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明确提出,要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和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机制,形成统一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住建部组织有关单位编发的《工程造价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更是为“造价”操作与管理指明了方向。

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建设项目各参与方必须思考如何开展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把清单规范仔细研究透切,通过清单规范的阶梯,切切实实关注工程项目价值增值, 2018清单规范即将出台的利好消息,为实现发承包双方的双赢梦想带来新的希望。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一直是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关注的重点与难点。我们综合相关资料和文件,比如,《18版清单计价规范前沿信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颁布《标准设计招标文件(2017年版)》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审计署令第11号)、以及筹划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等文件,提出对策,决定举办“2018版清单计价规范下的建设工程造价管控、计价纠纷、合同价款疑难问题解析专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2018 年 7 月 17 日,工程量清单计价计量标准修订初稿协调会会议纪要解读

1、扩大综合单价和人工费的计算口径,修订综合单价定义。综合单价中应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其中人工费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 209 号)要求应包含原规费中工人的五险一金等内容。

2、引导行业提高从业素质,体现市场主体定价自主权,各专业工程计量规范的规则原则上应按照设计实体量进行编制,不予编制施工作业面、预留量等应由建设主体自主确定的内容。

3、修订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复核等内容,降低编制依据的严格程度。

4、规费中排污费调整为环境保护税列入管理费中,工人的社会保障费和公积金列入人工费,规费不再单独列项。税金在汇总表中单独列出。

5、计价规范中关于合同的条款内容与相关法规规章协调统一,并在规范条文说明中增加引导性的内容。

6、完善计价规范中有关总价合同在清单计价、计量、合同价款调整等的相关内容。

7、各专业工程计量规范的项目设置中取消工作内容部分。

8、措施项目费中模板清单并入分部分项工程混凝土清单。

9、工程量计算规范表中的“注”内容,对章节中的共性描述放在章节说明中,对分部分项清单中的个性描述仍放在表后。

(二)清单造价管控

1、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常见错误问题

2、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全,但招标控制价组价已列入未描述部分工程费用,工程结算报告中以漏项为由增补工程价款,应如何认定?

3、对不平衡报价处理是否有相关造价文件规定 ?

4、“价低量增、价低量减、价高量增、价高量减”不平衡报价问题

5、不平衡报价项目超出或减少工程量的新增单价如何确定?

6、不平衡报价项目结算时以招标控制价×(1-中标下浮率)进行扣减和调整问题

7、报价明显过低的清单项目,未按图纸设计内容施工,如何确定审减额?

8、不平衡报价失败后综合单价是否重新组价?

9、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不合理问题

10、清单综合单价中风险范围、幅度划分以及工程价差调整问题

11、消耗量定额缺失、信息价格缺失问题

12、人工费调差文件的争议处理

13、固定价格合同的人工费是否不可调整?

14、人工费定额调整后,在建项目的结算价款能否调整?

15、“政策变化、情势变更、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无限风险”等对人工费和材料费调整合同价款的影响?

16、固定总价模式下工程量清单错漏问题

17、建设工程固定价合同如何调整差价?

18、材料暂估价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问题

19、暂估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招标问题

20、设计变更导致综合单价重新确定问题

21、设计优化造成部分工作删减引起的同价款调整

22、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调整争议

23、总价包干计价的临时设施项目费是否可以调整?

24、工程量变更引起包干措施项目费调整

25、变更引起的费用超额能否调整合同价款?

26、工程签证单争议处理问题

27、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损失的索赔问题

28、承包人在施工中遇到不利地质条件能否得到损失补偿?

(三)清单计价纠纷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或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如何处理?承包人要求另行按照定额结算或者据实结算的,如何处理?

2、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为无效的,如何结算?当事人已经基于其中一份合同达成结算单的,能否认定该结算单有效?

3、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要求重新结算的,如何处理?

4、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以工程发生设计变更为由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

5、固定价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

6、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7、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当事人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实践中如何适用?什么情况下不能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8、“黑白合同”中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9、违法分包合同、转包合同的实际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发包人的责任如何承担?

10、不具有资质的挂靠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挂靠人又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他人施工,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

11、发包人主张将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如何处理?

12、发包人以工程未验收或承包人未移交工程竣工资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

13、欠付工程款利息标准如何确定?

14、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以房屋折抵工程价款的,对该抵债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15、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先履行抗辩的事由?

16、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进行结算后,欠条能否确认欠付债务?

17、施工合同签订后,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对中标的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如果当时双方都认为补充协议确未违反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过后承包人又以补充协议违反招投标法为由,要求认定补充协议无效,这时如何确定合同价款?

18、对于承包人递交的工程结算书,发包人不予认可且拒绝申请工程造价鉴定的,如何确定工程价款?    

(四)清单合同价款疑难问题

1、当事人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如何处理?

2、审计机关严重超出合同约定的期限未作出审计结论,发包人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的,发包人无法举证证明审计机关具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具审计结论的,当事人能否申请对工程造价予以司法鉴定?

3、在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结算协议确认了工程结算价款并已基本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国家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或财政评审意见,能否影响双方结算协议的效力?

4、审计机关对发包人的竣工决算审计结果对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约定的结算方式的影响?

5、中标合同与另行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不一致,如何处理?

6、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能否变更结算约定?

7、审计机构超越资质范围出具审计报告,审计结果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8、招投标完成后,确定了固定价,但签订合同时又改为可调价的,所签合同是否有效?此时备案与不备案是否有什么不同?

9、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如何确定?

10、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如何认定?

11、当事人在诉前共同委托鉴定的效力如何认定?

12、承包方提出结算申请后,发包人单方委托鉴定,后承包方以发包人委托鉴定结论为依据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

13、发包人对承包方提供的结算报告已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审核并经双方签字认可,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如何处理?

14、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鉴定资料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如何处理?

15、承包人以发包人拖延结算或欠付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工程的,如何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

16、施工企业与其设立的项目部负责人签订的有关内部协议,约定免除施工企业对外承担责任的条款,是否具有对外效力?

二、参会对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建设企业(工程承包、建筑施工、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招标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交易中心、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工程造价、招标代理等)总经理、总法律顾问、法务总监、总工程师、项目管理、市场开发、商务谈判、招标投标、合同管理、成本管理等中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业务相关的直线经理人等。

三、时间和地点

 2018年11月28-30日(28日报到)  地点:成都市

具体培训酒店地址会前10个工作日另行通知。

四、培训费用

会员费用:200元/人资料费,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非会员费用:研讨费2800元/人(含专家费、资料费、场地费、文具费等),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五、报名方式

    报名联系人:周涛  13552687325(同微信)

    报名电话:010-58937786

E-mail:117111088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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