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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监理要求、删除施工合同备案,山东开始施行!

YOUKU3D 2018-11-27 20:30:26 63783

最近,山东省住建厅发布了最新版《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新版《办法》也是对住建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及时响应。

与旧版相比,新版文件有哪些主要变化我们将其整理如下:

1、第二条,对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由“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修改为“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

2、第三条,对“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乡村建设工程”的概念予以界定

3、第四条、第六条,删除对施工合同“备案”的要求

4、第五条,增加“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同时提交申请资料,同时出具办理结果文件。”

5、第六条,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单位应提供“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改为“具备施工条件承诺书”。

删除“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建设单位提供经备案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提交无拖欠工程款情形证明和本工程不拖欠工程款承诺书,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6、第七条,“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修改为“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资料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资料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一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自资料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删除“在颁发施工许可证前,发证机关或委托有关单位,应当到工程现场进行踏勘,形成施工许可现场踏勘记录。”

7、第十二条,发证机关应当建立施工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履行承诺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增加“履行承诺”

8、第十四条,增加“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承诺或不履行承诺的,按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处理。”

9、第十九条,增加“对符合条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要依法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印制新版施工许可证前,仍使用现行的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中增加的内容在备注栏注明。”

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

文件原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发〔2018〕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规划局、城管局(执法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菏泽市开发办,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现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0月24日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城镇市政工程以及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工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许可的证书颁发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桥梁、隧道、公共交通、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工程等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

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是指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益事业乡村建设工程和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乡村建设工程(不含农民个人自建2层及以下住宅工程)。乡村建设工程是指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建筑和乡村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以单位工程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市政工程和乡村基础设施工程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以施工合同确定的合同段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

本办法所称单位工程,是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除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外,建设单位不得将单位工程分为若干部分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同时提交申请资料,同时出具办理结果文件。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资料: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手续。

(二)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建筑工程已办理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在房屋建筑规划红线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等工程可不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已经确定施工企业。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提供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单位提供直接发包批准手续和施工合同。

(四)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建设单位应提供具备施工条件承诺书。

(五)技术资料满足施工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签订项目质量责任授权书,项目负责人已签订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单位按照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相关规定提供资料。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外,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不得“搭车收费”。

第七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

(二)建设单位将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报送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资料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资料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一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自资料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原证书须交回发证机关存档。施工许可证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开。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中止施工期间,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同时中止。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二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施工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履行承诺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承诺或不履行承诺的,按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处理。

第十五条  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记入不良信用信息,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附件2)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发证机关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施工许可证编号由数字组成,其中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7-14位为日期代码,代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日期;15-16位为工程序列码,代表同一日期内证书发放序列号;17-18位为工程分类代码,01代表房屋建筑工程,02代表市政工程。

施工许可证增设附件(附件3),可随施工许可证一并核发,与施工许可证同时使用方可有效。需核发附件的要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注明。

第十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要依法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印制新版施工许可证前,仍使用现行的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中增加的内容在备注栏注明。

第二十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个人自建2层及以下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15〕4号)同时废止。

来源:山东省住建厅官网,整理:山东建筑管理


中国建筑业改革高峰论坛重磅来袭,中国最大规模、最具影响力的建筑业盛会……




关于举办《人力+法务+财务三管齐下破局建安企业个税与社保困境》高端班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个税改革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社保入税后严格执法不仅牵动个人的利益,更是企业生死存亡的决择。

作为建筑、安装企业,我们需要做到:

1、预见风险:洞晓最新个人所得税和社保的政策,提前掌握风险走向;

本方案班会给学员发放模版1,教会大家梳理自己企业的个税、社保、用工法律风险

2、有效应对:了解社保入税对企业风险的影响和应对,人事管理合规,并学会有效控制;
    本方案班会给学员发放模版2,教会大家做出有效应对个税社保法律风险及合理税筹的方案

3、合规调整,全程把控:掌握改革后对企业整体人力成本进行筹划、设计、转化的技巧,消除风险,合理控税,留住利润。
    本方案班会给学员发放模版3,教会大家组合拳调整自己企业的人力成本,使得税负最优,用工无法律风险。

降本增效,合法合规,一套方案三管齐下,打通管理,税务,法律企业用工管理三通道。

 

 

一、培训内容
第一天任务:梳理企业个税社保用工法律风险

第一天上午:
郑老师讲授:

 

(一)新个人所得税法(2019年1月1日执行)解读

1.综合所得包含哪些所得

2.综合所得如何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3.综合所得如何按年度合并计算个税

4.专项扣除包括哪些、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哪些

5.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如何税前扣除、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6.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

7.商业健康保险如何税前扣除

8.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适用新算法

9.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如何适用新算法

10.企业如何代扣代缴

11.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如何计算工资的个税

(二)建安企业个税的风险防控

1.金税三期对个税的监控点与案例分析

2.挂证人员的个税问题

3.农民工的个税问题

4.挂靠项目的个税问题

 

第一天下午:

孟老师讲授:

 

(三)社保入税给建安企业带来的风险

1.社保“改嫁”税务,一石激起千层浪

2.社保由税务局统征的影响及趋势分析

3.社保由税务局征收对企业及员工的影响

4.“金税三期”究竟怎么查社保?为何可以成为社保征缴的依托平台?

5.社保企业缴纳现状及未足额缴纳法人与企业的风险

 

(四)社会保险法与劳动合同法解读:用工中的法律风险

1.社保法中社保基数到底是什么?您的企业是否足额缴纳社保?

2.员工自愿放弃社保行不行?

3.农民工有新农保新农合还用上社保吗?

4.劳动合同法对派遣工有什么要求?

5.劳动合同法非全日制工有什么要求?

 

第一天下午及晚上:

老师辅导学员动手:

根据下发模版1,学员在老师辅导下梳理自己企业的个税社保用工法律风险

 

第二天任务  做出方案,有效应对个税社保用工法律风险并合理税筹

 

第二天上午:

孟老师讲授:

(一)社保入税后建安企业人事+财务+法务的应对之道

1.国地税合并,企业社保和个人所得税,人事与财务法务如何有效分工与协作

2.如何降低企业社保成本,社保合规缴纳应对方案

 

(二)新政下建安企业的薪酬设计模式及社保工资法务协同筹划

1.多元化用工的操作要点与实际应用

1)哪些人员为政策允许可不参保人员

2)非全日制用工人事管理合规性与劳动法律关系判定

3)临时工,季节工,实习生,离退休返聘用工人事管理合规性与劳动法律关系判定

4)其他人员的人事管理合规性与劳动法律关系判定

2.“工资薪酬”向“福利费用”转化

1)哪些福利费用可以转化?

2)除政策规定的福利费用,还有哪些费用可以转化?

3)福利费用转化的操作要点与实际应用

3.“工资薪酬”向“合作模式”转化

1)劳务派遣用工人事管理合规性分析、劳动法律关系判定

2)项目外包在人员管理上的优劣势分析

4.“工薪薪酬”向“经营所得”转化操作要点与实际应用

5.“工薪薪酬”向“股权激励”转化

1)什么是股权?股权的权利?实股、虚股、期股、期权、限制性股票、虚拟股票的定义及设计要点

2)股权激励的制定流程与退出机制的操作要点

6.如何将社保与“工资薪酬”相结合,做到合理降低企业社保成本

1)如何建立公平、有竞争力、有激励性的薪酬体系?

2)薪酬体系的设计原则,设计流程,不同岗位人员的薪酬选择

 

第二天下午:

郑老师讲授:

(三)新个税所得税法重点注意问题解析

1.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判断新标准,有何需要注意的?

2.四类所得综合征收,工资薪金如何合理避税?

3.重点提示:综合所得按月扣缴与年度汇算清缴方法

4.提高费用扣除标准,扩大扣除范围:筹之有道?

5.经营所得税负下降,个人独资与个体工商户避税方向

6.财产转让及其它所得筹划仍存在合理筹划空间

7.个人所得税法增加反避税条款的注意事项

 

(四)建安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1.梳理股权架构和组织架构,厘清需求

2.股东不同诉求下的个税设计

3.高层的个税设计

4.中层干部的个税设计

5.基层员工的个税设计

6.其他利益相关人的个税设计

 

第二天下午及晚上:

老师辅导学员动手:

根据下发模版2,学员在老师辅导下作出有效应对个税社保法务风险的方案;作出符合法律要求的降低个税社保的税筹方案

 

 

第三天任务:学会组合拳调整自己企业的人力成本,使得税负最优,法律无风险。

 

第三天上午:

 

孟老师讲授:

(一)薪酬设计的思路与方法

1.保健因素:固定工资+补贴+福利

2.激励:绩效工资+奖金

3.长期激励:股权激励

3.1定人

3.2定量

3.3定价

3.4定时及行权条件

3.5定股份来源

3.6定资金来源

 

第三天下午:

郑老师讲授:

(二)建安企业个税+社保+流转税+企业所得税的综合筹划

1. 建安企业在造价当中的纳税筹划思路

2. 建安企业在与甲方签订协议中的纳税筹划思路

3. 建安企业在采购当中的纳税筹划思路

4. 建安企业在用工当中的纳税筹划思路

5. 案例讲解模版3的综合应用

 

老师辅导学员动手:

学员在老师辅导下,大家组合拳调整自己企业的人力成本,使得税负最优,法律无风险。(测算合法前提下的社保+个税+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之综合成本)

 

二、培训对象

财务总监、税务总监;人力资源总监;企业高管等。

 

三、时间和地点

2018年12月19日22日(19日全天报到)  地点:北京市

 

四、培训费用

收费标准:

1、非会员费用:

4500元/人(费用含会务费、资料费、师资费),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21000元/家企业(每家企业限5人参加)。

32800元/家企业(每家企业限8人参加)。

2、会员费用:

200元/人(费用含会务费、资料费、师资费),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五、会员分类

公开课会员

会员等级

一级卡

二级卡

三级卡

会员卡费

2

3

5

公开课参会人次

12人次

22人次

48人次

价值

4

6.5

13

战略会员

会员等级

黄金会员

铂金会员

钻石会员

至尊会员

会员费

5

8

15

20

价值

13.5

20.9

44.8

66.2

建筑业论坛

1/

1/

1/

1/

参会人次

包含公开课会员专属活动论坛

20人次

40人次

80人次

120人次

注:详见会员文件。

 

缴费方式:银行汇款或转账,会议不安排现场收费。

账户名称:中建政研集团有限公司

开 户 行:华夏银行北京阜外支行

帐    号:4059 2000 0181 0100 0070 34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周涛 

电  话:13552687325(同微信)                                                                        :010-58937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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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咨询:    周老师      13552687325(同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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