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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布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

YOUKU3D 2018-11-27 20:25:05 54755

来源: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

11月22日,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公告调整部分费用计取方法,包括: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中增列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中的省级标化工地增加费计列,“工程排污费”调整为“环境保护税”。

以下是文件原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等文件要求,鼓励工程建设各方创建优质工程,建立优质优价制度,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现就《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中的工程按质论价、安全文明施工、工程排污费等费用计取方法调整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程按质论价费用

1、工程按质论价费用按国优工程、国优专业工程、省优工程、市优工程、市级优质结构工程五个等次计列。

(1)国优工程包括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

(2)国优专业工程包括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安装工程优质奖(中国安装之星)等。

(3)省优工程指江苏省优质工程奖“扬子杯”。

(4)市优工程包括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市级优质工程,如“金陵杯”优质工程奖。

(5)市级优质结构工程包括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市级优质结构工程。

2、工程按质论价费用取费标准详见附件1。

3、工程按质论价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用于创建优质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按招标文件提出的创建目标足额计列工程按质论价费用;投标报价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质量创建目标足额计取工程按质论价费用。依法不招标项目根据施工合同中明确的工程质量创建目标计列工程按质论价费用。

4、建设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创建目标时,按照达到的质量等次计取按质论价费用;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创建目标时,按照实际获得的质量等次计取按质论价费用;超出合同约定的创建目标时,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根据合同的约定确定是否按照实际获得的质量等次计取按质论价费用;合同未明确约定的,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5、除按质论价费用外,工程质量奖惩条款由发承包双方另行约定。

6、按质论价费用的调整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本公告发布后发布招标公告的招投标工程和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投标工程按照本公告计取工程按质论价费用。

二、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中增列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

1、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要求,在费用定额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中,增列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该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包括基本费、标化工地增加费、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三部分费用。

2、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用于采取移动式降尘喷头、喷淋降尘系统、雾炮机、围墙绿植、环境监测智能化系统等环境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其它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所需费用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环境保护费中。

3、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取费标准详见附件2。

4、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从2018年6月27日起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增列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本公告发布前已经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在2018年6月27日之前已完成的工程量,不计列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在2018年6月27日后施工的工程量,按本公告计列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本公告发布后发布招标公告的招投标工程和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法不招标工程按照本公告计列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

三、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中的省级标化工地增加费计列

1、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省级标化工地增加费按不同星级计列,具体标准详见附件3。

2、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中的省级标化工地增加费调整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本公告发布前已经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不调整省级标化工地增加费;本公告发布后发布招标公告的招投标工程和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法不招标工程,按照本公告计列省级标化工地增加费。

四、“工程排污费”调整为“环境保护税”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工程排污费”,改征“环境保护税”,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的“工程排污费”名称相应调整为“环境保护税”。

2、“环境保护税”仍按照工程造价中的规费计列。因各设区市“环境保护税”征收方法和征收标准不同,具体在工程造价中的计列方法,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环保和税务部门的规定执行。

附件: 

1. 工程按质论价费取费标准表

2. 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取费标准表

3. 省级标化工地增加费取费标准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22日


附件1:

注:

1. 国优专业工程按质论价费用仅以获得奖项的专业工程作为取费基础。

2. 获得多个奖项时,按可计列的最高等次计算工程按质论价费用,不重复计列。

附件2:

附件3:

注:对于开展市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活动的地区,市级标化工地增加费按对应省级费率乘以0.7系数执行。市级不区分星级时,按一星级省级标化增加费费率乘以0.7系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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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基于2018版清单计价下的建设工程造价管控、计价纠纷、


合同价款疑难解析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面对经济下行的压力,党中央提出了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决策,核心是大力推动“三去一降一补”(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抓手是基础设施建设。这给工程建设领域带来了又一轮发展机遇。造价是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重要环节,强化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对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明确提出,要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和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机制,形成统一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住建部组织有关单位编发的《工程造价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更是为“造价”操作与管理指明了方向。

随着国税地税合并的完成,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五险)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在这之前,建筑行业大部分建企对于员工社保这块有的是没交、有的是按最低标准缴社保(没有足额缴纳)。而现在由税务部门统一收缴以后,建企的人工费成本这块将会上涨。

这也就引发了一个问题,农民工的社保来自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的资金来源于项目,但是项目在立项、概预算及投标报价里面又没有专门的这笔费用。施工单位该怎么办?

关于“有效遏制低价中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也有相关要求。对于招投标领域,一方面放宽市场主体定价自主权,修订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复核等内容,降低编制依据的严格程度,让投标单位更能充分展现其竞争力;

另一方面不断完善计价规范中有关总价合同在清单计价、计量、合同价款调整等的相关内容;这一放一收,起到了有效遏制低价中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的现象。

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建设项目各参与方必须思考如何开展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把清单规范仔细研究透切,通过清单规范的阶梯,切切实实关注工程项目价值增值, 2018清单规范即将出台的好消息,为实现发承包双方的双赢梦想带来新的希望。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一直是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关注的重点与难点。我们综合相关资料和文件,比如,《18版清单计价规范前沿信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颁布《标准设计招标文件(2017年版)》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审计署令第11号)、以及筹划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等文件,提出对策,决定举办“2018版清单计价规范下的建设工程造价管控、计价纠纷、合同价款疑难问题解析专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2018 年 7 月 17 日,工程量清单计价计量标准修订初稿协调会会议纪要解读

1、扩大综合单价和人工费的计算口径,修订综合单价定义。综合单价中应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其中人工费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 209 号)要求应包含原规费中工人的五险一金等内容。

2、引导行业提高从业素质,体现市场主体定价自主权,各专业工程计量规范的规则原则上应按照设计实体量进行编制,不予编制施工作业面、预留量等应由建设主体自主确定的内容。

3、修订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复核等内容,降低编制依据的严格程度。

4、规费中排污费调整为环境保护税列入管理费中,工人的社会保障费和公积金列入人工费,规费不再单独列项。税金在汇总表中单独列出。

5、计价规范中关于合同的条款内容与相关法规规章协调统一,并在规范条文说明中增加引导性的内容。

6、完善计价规范中有关总价合同在清单计价、计量、合同价款调整等的相关内容。

7、各专业工程计量规范的项目设置中取消工作内容部分。

8、措施项目费中模板清单并入分部分项工程混凝土清单。

9、工程量计算规范表中的“注”内容,对章节中的共性描述放在章节说明中,对分部分项清单中的个性描述仍放在表后。

10、“《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通信工程册、信号工程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征求意见稿”解读

11、合同专用条款违背了清单计价规范如何处理

12、新版清单计价规范对低价中标、不平衡报价、非法分包、违法转包的影响

(二)清单造价管控

1、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常见错误问题

2、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全,但招标控制价组价已列入未描述部分工程费用,工程结算报告中以漏项为由增补工程价款,应如何认定?

3、对不平衡报价处理是否有相关造价文件规定?

4、“价低量增、价低量减、价高量增、价高量减”不平衡报价问题

5、不平衡报价项目超出或减少工程量的新增单价如何确定?

6、不平衡报价项目结算时以招标控制价×(1-中标下浮率)进行扣减和调整问题

7、报价明显过低的清单项目,未按图纸设计内容施工,如何确定审减额?

8、不平衡报价失败后综合单价是否重新组价?

9、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不合理问题

10、清单综合单价中风险范围、幅度划分以及工程价差调整问题

11、消耗量定额缺失、信息价格缺失问题

12、人工费调差文件的争议处理

13、固定价格合同的人工费是否不可调整?

14、人工费定额调整后,在建项目的结算价款能否调整?

15、“政策变化、情势变更、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无限风险”等对人工费和材料费调整合同价款的影响?

16、固定总价模式下工程量清单错漏问题

17、建设工程固定价合同如何调整差价?

18、材料暂估价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问题

19、暂估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招标问题

20、设计变更导致综合单价重新确定问题

21、设计优化造成部分工作删减引起的同价款调整

22、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调整争议

23、总价包干计价的临时设施项目费是否可以调整?

24、工程量变更引起包干措施项目费调整

25、变更引起的费用超额能否调整合同价款?

26、工程签证单争议处理问题

27、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损失的索赔问题

28、承包人在施工中遇到不利地质条件能否得到损失补偿?

(三)清单计价纠纷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或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如何处理?承包人要求另行按照定额结算或者据实结算的,如何处理?

2、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为无效的,如何结算?当事人已经基于其中一份合同达成结算单的,能否认定该结算单有效?

3、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要求重新结算的,如何处理?

4、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以工程发生设计变更为由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

5、固定价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

6、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7、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当事人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实践中如何适用?什么情况下不能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8、“黑白合同”中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9、违法分包合同、转包合同的实际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发包人的责任如何承担?

10、不具有资质的挂靠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挂靠人又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他人施工,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

11、发包人主张将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如何处理?

12、发包人以工程未验收或承包人未移交工程竣工资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

13、欠付工程款利息标准如何确定?

14、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以房屋折抵工程价款的,对该抵债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15、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先履行抗辩的事由?

16、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进行结算后,欠条能否确认欠付债务?

17、施工合同签订后,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对中标的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如果当时双方都认为补充协议确未违反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过后承包人又以补充协议违反招投标法为由,要求认定补充协议无效,这时如何确定合同价款?

18、对于承包人递交的工程结算书,发包人不予认可且拒绝申请工程造价鉴定的,如何确定工程价款?     

(四)清单合同价款疑难问题

1、当事人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如何处理?

2、审计机关严重超出合同约定的期限未作出审计结论,发包人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的,发包人无法举证证明审计机关具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具审计结论的,当事人能否申请对工程造价予以司法鉴定?

3、在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结算协议确认了工程结算价款并已基本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国家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或财政评审意见,能否影响双方结算协议的效力?

4、审计机关对发包人的竣工决算审计结果对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约定的结算方式的影响?

5、中标合同与另行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不一致,如何处理?

6、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能否变更结算约定?

7、审计机构超越资质范围出具审计报告,审计结果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8、招投标完成后,确定了固定价,但签订合同时又改为可调价的,所签合同是否有效?此时备案与不备案是否有什么不同?

9、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如何确定?

10、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如何认定?

11、当事人在诉前共同委托鉴定的效力如何认定?

12、承包方提出结算申请后,发包人单方委托鉴定,后承包方以发包人委托鉴定结论为依据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

13、发包人对承包方提供的结算报告已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审核并经双方签字认可,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如何处理?

14、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鉴定资料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如何处理?

15、承包人以发包人拖延结算或欠付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工程的,如何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

16、施工企业与其设立的项目部负责人签订的有关内部协议,约定免除施工企业对外承担责任的条款,是否具有对外效力?

二、参会对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建设企业(工程承包、建筑施工、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招标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交易中心、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工程造价、招标代理等)总经理、总法律顾问、法务总监、总工程师、项目管理、市场开发、商务谈判、招标投标、合同管理、成本管理等中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业务相关的直线经理人等。

三、时间和地点

 2018年12月20-22日 (20日报到)  地点:成都市

2019年01月16-18日(16日报到)   地点:北京市

具体培训酒店地址会前10个工作日另行通知。

四、培训费用

会员费用:200元/人资料费,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非会员费用:2800元/人(含专家费、资料费、场地费、文具费等),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注:报名单位介绍其他单位,所介绍单位成功参会,则本单位可免会议期间午餐费。

缴费方式:银行汇款或转账,会议不安排现场收费。

账户名称:中建政研集团有限公司

开 户 行:华夏银行北京阜外支行

帐    号:4059 2000 0181 0100 0070 34

 

五、报名方式

    报名联系人:周 涛 13552687325(同微信)

    报名电话:010-58937786

E-mail:117111088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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